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冉国颖

冉国颖

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,注册房地产估价师,物业管理师,北京市东城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调解协会常务理事,北京市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特邀律师。

专业擅长:刑事案件,房地产相关业务。

相关案例

公司合并(债转股)纠纷

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,经调研,董事会决定在城郊的某镇建生产基地。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,董事会同时决定,将某镇所属的乡企业(已经停产)在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的股权,继而收购该公司。公司与企业经充分协商后,双方签订了债转股协议及合并协议。

合同履行中,原企业的部分职工要求分流,同时要求对其占有使用中的部分房地产进行资产剥离做房地产开发。      

律师在审查相关材料中发现,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中存在疑点,经调取估价技术报告后,查找出估价时点的确定,土地权属的认定,以及多项参数的取值都存在问题。律师提出了相关的法律意见,房地产估价机构重新做出了估价报告,使公司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。

公司增资(私募)纠纷

某公司在生产领域享有多项发明专利,属成长型企业。受资金限制,多年来未取得长足发展。2007年,公司决定通过私募形式增资扩股,目标为股票公开上市发行。为此,企业委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募集资金。基金公司经多方筹化,宣传,为目标公司成立了以基金公司为普通合伙人,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的多个有限合伙企业。后来由于种种原因,公司濒于破产,大部分投资人的投资未能退出,损失惨重。

律师接受投资人委托后,经大量调查取证后得知,私募基金对外向大众公开宣传发售;基金账户监管银行在其办公场所放置,张砧基金产品的宣传材料,并设置宣讲场地。

律师认为这些违规违法行为,混淆了私募投资的属性,使得投资人做出错误的判断,导致投资人做出错误的选择。因此,基金公司及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另外,依椐《合伙企业法》规定,做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公司应承无限连带责任。经过与银行及基金公司的交涉,银行和基金公司对每位投资人的投资金额给与了百分之九十的补偿。

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

丁某与胡某同住一个小区,系同一单元的上下楼邻居,丁某居于上层。自2008年起,胡某发现自家的卫生间顶部有滴漏。胡某经检查发现是楼上丁某家的便池排污管道在滴水,随即找到楼上的丁某,要求其采取措施。丁某随后告知胡某,他家没有漏水现象,胡某家漏水不是他家的原因。胡某又找到小区的物业公司。物业公司查看后表示,漏水不是共用设施所致,要想查到具体漏水点,需要破拆丁某家的卫生间排污管道。丁某不同意。胡某以侵权为由将丁某告上法庭。法庭经审理后认为,胡某认为丁某侵权的证据不足,驳回了胡某的诉求。

律师接胡某的委托后认为,胡某败诉是其对房屋漏水受到损失的法律关系认识错误导致的。

我国《物权法》第九十二条规定: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,应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,造成损害的,应当给予赔偿。

丁某与胡某两个不动产所有人,在使用各自的不动产时,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。从享有权利的角度来看,不动产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一种延伸;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,又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很制。这其中包括相邻用水排水关系。

丁某在主观意识上可能没有侵权的故意,但其在胡某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消极的表现,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这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。对此,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“相邻损害防免纠纷”的案由。

律师据此提起诉讼,并在庭审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,使得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诉求,胡某的权益得以有效的维护。

杨某某杀人案

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系同事,素无恩怨。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,被害人朱某酒后来到被告人杨某某的住处,双方闲谈中言语不和,继而动手撕打在一起。情急中,被告人杨某某顺手抄起墙边的铁棍,击打被害人头部,致使被害人死亡。

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。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;被害人被击打后倒在地上,尚有生命体征,被告人并未继续实施犯罪行为;事发后,被告人未离开案发现场,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。

具此,被告人的行为应属故意伤害。

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,以故意伤害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。